根据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》JGJ 16-2008第4.9.2条(强条)的规定: 配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1、配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(或裙房)内时,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,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;
2、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,通向其它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,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;
3、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,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;
4、配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,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;
5、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;
6、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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